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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视大多因斗气
【发布时间:2013-10-10 17:49:20】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杨晓梅】 【关闭】
《婚姻法》明确规定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离异双方的敌对情绪,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被探视小孩的人身,使得大部分的探视权执行案件并不顺利。
对于这些探视纠纷,广州市内多家法院的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分析认为,这主要是离异双方斗气造成,被告方大多性格傲慢,企图以小聪明、小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纠纷中,当事人双方普遍存在巨大的仇视心理,将拒绝探视变成惩罚对方、报复对方的武器。有的当事人甚至会给孩子灌输一些另一方不好的言论,导致孩子本身也不配合探视,甚至反感、恐惧探视。
探视难三大原因
不让对方探视因情绪问题
抚养孩子的一方为什么不给对方探视?广州市中院少年庭法官钟淑敏在长期审判抚养权和探视权纠纷,她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斗气,不让对方探视往往是因为情绪问题。
钟淑敏法官指出,探视权执行纠纷的当事人在之前婚姻破裂时,双方矛盾就没有完全解决,感情上的对立情绪还没有放下,延伸到了离婚后履行抚养权和探视权阶段。相反,如果当初好聚好散的,一般都不会有探视权执行问题。
当事人不尊重法院判决
此外,钟法官认为,一些当事人不尊重法院判决,不认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不把法律当会事儿,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她指出,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探视权执行的法律规定,但《民诉法》对执行问题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罚,比如罚款或拘留。
但是,当事人把孩子藏起来,后果最严厉的就是拘留15日。钟法官表示,这种拘留措施实践中非常少用,一方面考虑到被执行的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如果被法院拘留了,孩子就没有人照顾。
而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标准中,罚款金额大大提高,原先对个人处罚的最高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10万元。目前,对个人进行罚款是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一项措施。
萝岗区法院执行局邓法官办理过一宗极端的案件,她用法院座机打电话联系探视权执行案中孩子的父亲,对方知道是法院的号码,一直不接电话,之前法院交涉时也一直不配合履行探视,邓法官只好用私人手机打给他。
 “我说一句,他就说十句,可凶了,不管怎么说,他就是认为法院是偏袒另外一方的。”邓法官问他住哪里他也不说,问他在哪里工作,他随便说了一个东莞的公司。后来又联系不上,邓法官跑去东莞找人,才发现那家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人。
最后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几经周折才找到人。法院对他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该男子表面上答应配合探视,放出来以后却立即躲了起来。邓法官认为这是司法的无奈。
长辈“捣乱”让小孩害怕探视
钟法官还指出,长辈参与,越搅越乱,也是探视权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少离婚案件是因为双方家长掺和进来所导致的,这对于离婚后探视问题也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她认为,这种情况离婚的,后续探视基本上都很难。
钟法官表示,探视权的主体是父亲或者母亲,但在隔代抚养、爷爷奶奶掺和搅局的情况下,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老人因与前女婿或前儿媳存在矛盾,则使得探视权的行使更困难,更加难以调和。
萝岗区法院的邓法官也指出,在探视权执行过程中,她发现当事人不配合的,除了态度上表现恶劣,明着抗拒的“硬不配合”,还有一种“软不配合”的情形,大致表现为孩子的抚养方父亲或母亲或者长辈,通过一些言行使得孩子对有探视权的另一方产生害怕的心理,在孩子也抗拒的情况下,法官更不能继续执行。
法官亦叹“执法难”
探视权规定笼统 缺有效执行措施
据荔湾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依据这条规定,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调解、判决或裁定为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阻碍执行目的实现的因素。
相关法官也指出,虽然法律上对探望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探视权纠纷案还缺乏强制执行的有效措施。
探视应该如何履行?萝岗区法院邓法官表示,当事人起诉时要明确的诉求,法院判决就会写得比较详细,也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提出具体的探视要求。法官通常会把双方叫到法庭上调解,但是不可能把小孩强行抱过来执行,也不可能盯着探视。
执法人员陪同探视成本过高
荔湾区法院的法官也指出,如果每个星期或每个月由法院执行人员陪同执行,很不方便且成本过高,在法院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由于自己无精力照顾子女,将孩子交给外地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料,另一方申请探视权,法院即使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探视权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探视纠纷取证难执行只能妥协
邓法官则指出,在缺乏有效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充当“和事佬”的角色,“这些案子我们最希望可以调节,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对执行非常有利,如果调解不了,双方坚持己见,执行效果就不明显”。
而在审判过程中,探视权纠纷原告方或执行申请人往往取证困难,申请人称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称绝无此事,但谁都没有直接证据。探视权案件,执行标的是身心都不健全的未成年人,增加了执行难度。
特别是在孩子抗拒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措施,先带着当事人探视一两次,等孩子熟悉了,不反对了才让另一方带回家探视过夜。邓法官叹道,家事执行很多时候只能是这样通过妥协的方法来执行。
法官呼吁
放下对立情绪 为孩子多着想
两个人错误的婚姻结束了,但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共同责任很可能才刚刚开始。法官呼吁,在对待探视小孩的问题上,离异双方应放下对立情绪,做一下换位思考,孩子只有在父爱母爱都不缺失的环境下才能健康地成长。
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市中院法官钟淑敏指出,首先要正视孩子在父母离异中受到的心灵创伤。作为父母,要站在孩子的角度来看到底发生了什么,要正视因为自己的离异带给孩子的创伤,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离异双方应当慎重处理两人的关系。不要因为两人的冲突与矛盾而在孩子面前斥责对方的种种不是,更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或拒绝对方探视孩子作为争斗的武器。最好能放下怨恨,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共同探讨孩子成长的问题。
“还要告诉孩子你们爱她,因为很可能你们不擅长对孩子表白爱,加上离异后心情不好,有可能给孩子一个错觉,父母不再爱她了,孩子会有种被遗弃的感觉。”钟法官还指出,离异父母一般会对孩子有愧疚感,会有一种补偿心理,她最后建议还是要以平常心态对待孩子的成长,既不苛刻也不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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