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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桥船长石桂德仍要领刑6年
【发布时间:2013-09-17 11:47:59】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杨晓梅】 【关闭】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晓梅) 
2007年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导致4车落水、8人死亡,时隔6年,肇事运沙船“南桂机035”船长石桂德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等来了终审裁决。广州市中院认为,石桂德以往的多次供述与十多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船因偏离航道而碰撞了桥墩的事实,维持一审法院对石桂德处以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
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2011年12月15日,海珠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石桂德处以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不服上诉。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宣判。终审判决认为,肇事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发于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桥梁工程施工要求在施工地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发负有间接责任,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事发至今已经6年,2007年6月15日事发当天,石桂德即被羁押,同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07年8月2日,石桂德再次被逮捕,但于2008年1月2日被广东海事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一审开庭时,石桂德身穿便服出庭,直到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同月15日一审宣判。
据粗略统计,石桂德目前已被羁押时间超过2年3个月,仍有超过3年的“余刑”,其与家属表示将继续申诉。
案件将进入民事审理
目前,九江大桥案刑事部分审判结束后,将正式转入民事案件审理。据悉,九江大桥坍塌造成的人员伤亡,对石桂德的索赔案已被海事法院裁定中止审理,需要等待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继续审理。
此外,“南桂机035”船的所有人杨某在事发后也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该船途径九江大桥时被突然坍塌坠落的桥面砸沉,要求大桥经营管理人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船舶损失。海事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受理该案,目前也已被中止审理。
庭审焦点
1.船有无碰桥并致桥塌?
中院:船因偏离航道而撞上桥墩
二审时,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南桂机035”船只触碰九江大桥并致使该桥倒塌。
中院查明,有6名证人在船上目睹了船撞到桥墩的经过,3名证人在船上听见船长石桂德大叫“船撞桥了”,另有3人在施工的地方听见有人在船上叫喊并看见船撞到桥墩的经过。石桂德以往的多次供述与12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南桂机035”船因偏离航道而碰撞了九江大桥桥墩的事实。
2.船头被切割留水底合理吗?
中院:该打捞方案相对合理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采信《国道G325九江大桥沉船探摸报告》、《23号墩沉船探摸潜水报告》的结论不当,提出重新打捞沉船船头的意见。
中院查明,两份探摸报告均证实了船头损坏严重、船右舷钢板变形的事实,只是为打捞沉船提供决策参考,并非认定“南桂机035”船只触碰九江大桥致使该桥倒塌的主要证据。
二审认为,由于事故发生地江水深,水流急,船头又被塌下来的箱梁压住,水下情况较为复杂,负责处理事故的单位在专业机构出具探摸报告后,决定采用切割方式打捞沉船,后将船头切断留在水底,其余部分打捞出水,该打捞方案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对合理的选择。
3.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合法?
中院:合法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广东省安监局分别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中院认为,上述单位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发原因作了界定。上述两部门均是国家行政机构,有权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原判采信相关调查结论并无不当。
4.是否存在自行倒塌可能性?
中院:不存在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九江大桥存在短桩及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自身原因倒塌的可能性,并自行委托了江门俊业水下作业有限公司进行探摸。二审判决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中院认为,相关检测报告证实九江大桥在事故发生前后,其性能良好,工作状态正常,在力学性能上满足原设计要求。而且,九江大桥23~25号桥墩的桩基均满足设计关于嵌岩深度不小于2米要求。
而石桂德家属自行委托作出的24号桥墩探摸报告,反映的探摸位置与原24号桥墩钻孔ZK24不在同一位置,不能反映原桩位的岩面情况。事发至今已有5年多,桥址范围经过河道清理及修复工程施工扰动,现有河床面积和淤积情况与事发的情况有较大差别。
此外,九江大桥自1988年建成通车以来,未出现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事发在凌晨5时许,通过桥面车辆较少,也没有达到大桥的极限汽车承重荷载。因此,桥墩受水流冲击,先倒塌再砸中船头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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