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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船撞桥”还是“桥砸船” 九江大桥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3-09-17 11:45:14】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笋林 杨晓梅】 【关闭】

 

 南都讯 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杨晓梅 
究竟是“船撞桥”还是“桥砸船”?6年前发生的佛山九江大桥坍塌案昨日二审宣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船长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当庭表示不服,其子表示将会申诉。
2007年6月15日凌晨,佛山九江大桥突然垮塌,导致4辆汽车落入江中,8人死亡。调查称,疑因一艘运砂船撞到桥墩所致。船长石桂德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一审获刑6年。石桂德不服上诉,由于检察机关重新申请了阅卷,当事人也申请了重新鉴定,直到今年4月10日广州市中院才对此案二审开庭审理。
广州市中院称,二审查明,2007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砂,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凌晨5时许,当船右舷通过海寿新沙尾灯船时,江面上有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石桂德没有按照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以及采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
当船接近大桥时,石桂德因该船与大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而意识到船已经严重偏离主航道,但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
5时10分许,该船因偏离航道以及船长石桂德对航道灯判断严重失误,致使该船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
二审认为,石桂德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在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未严格按桥梁工程施工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
对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二审经审查认为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焦点
运砂船有无触碰九江大桥致使桥梁倒塌?
在上诉中,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运砂船触碰九江大桥并致使该桥倒塌,甚至提出是桥先塌之后砸中船的辩护意见。
广州市中院称,二审查明,石桂德以往的多次供述与本案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运砂船因偏离航道而碰撞了九江大桥桥墩的事实。石桂德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船头至今沉水底为何不打捞?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采信的两份探摸报告结论不当。船头至今沉水底为何不打捞?
二审法院认为,该两份报告系九江大桥修复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委托潜水专业队作出,报告均证实船头损坏严重、船右舷钢板变形的事实。但上述两份报告只是作为沉船打捞提供决策参考,并非原判认定船只撞塌桥墩的主要证据,原判认定是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因此二审法院对石桂德的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事发地水深流急,船头被塌下来的箱梁压住,水底情况复杂,事故处理单位采用切割方式打捞沉船,将船头留在水底,该打捞方案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的相对合理选择。故法院认为石桂德要求重新打捞船头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九江大桥是否存在因短桩等自身原因倒塌的可能性?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九江大桥存在短桩及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自身原因倒塌的可能性问题。
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法院认为,多份检测报告证实九江大桥在事故发生前后,性能良好,工作状态正常,在力学性能上满足原设计要求。涉事桥墩桩基均满足关于嵌岩深度不小于2米的要求。
另外,原审法院对江门俊业水下作业有限公司作出的24号桥墩探摸报告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九江大桥自1988年建成通车以来,未有出现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5时许,通过桥面的车辆较少,没有达到大桥的极限汽车承重荷载。辩护人提出是桥塌砸船的说法,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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