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复申请未被受理村民告省政府败诉
【发布时间:2013-08-21 16:25:03】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刘晓星 杨晓梅】 【关闭】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杨晓梅)冼村两村民在用地问题上,因不服广东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将省政府告上法庭。昨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村民败诉。
法院查明,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B2-9地块的土地,是安排给天河区冼村的留用地,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2003年10月14日向用地单位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公司颁发该幅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5月12日,冼村村民卢启深、冼世伦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3月12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中得知上述地块的用地批准机关为广州市人民政府。他们认为,市政府对冼村留用地使用的批准违法。于是,两人以一份申请书向广东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广州市政府对冼村留用地使用的批准。
5月14日,省政府要求卢启深、冼世伦针对15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分别提交15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能够证明他们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
5月23日,省政府收到二人补正的15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天河区沙河镇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于1995年11月18日分别发给他们的《广州市冼村村股份联社股份证》,以及天河区冼村街网站介绍冼村实业有限公司的资料。
5月24日,广东省政府对卢启深、冼世伦提出的本案所涉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此,卢启深、冼世伦不服,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该《建设用地批准书》项下用地是安排给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的留用地,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卢启深、冼世伦向省政府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他们是上述《建设用地批准书》项下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因此,省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判决驳回两村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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