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31醉猫昨日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31 17:06:50】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笋林 杨晓梅】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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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尾,单位的年会、年饭陆续开局,朋友聚会小酌几杯在所难免,这也导致了醉驾的高发率。昨日上午,广州两级法院举行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宣判,共31案31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获刑。从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重度醉驾案例已趋于减少,但醉驾犯罪成为某区的第三大类型犯罪。
醉驾入刑以来1547人获罪
据广州市中院统计,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宣布醉驾入刑以来,广州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691件1691人,审结1547件1547人,判处实刑762人,适用缓刑776人,定罪免刑9人。
该数据显示,在目前审结的1547件醉驾案中,实缓刑各占约一半。广州市中院相关人士解释,醉驾判缓刑并不代表逃脱了制裁,缓刑也一样会入档案,“后果很严重”。
据悉,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属于故意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以及面临经济惩罚外,可能还要承担以下后果: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以上职务的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的将被开除公职;不得入伍;影响就业,已经就业的将面临失业;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等。
危险驾驶成越秀第三大类犯罪
据越秀区法院统计,2012年该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246件246人,其中女性9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已占到该院去年全部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12.41%,在数量上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三大类犯罪案件。从年龄构成上看,被告人普遍年龄较小,年龄最小的仅20岁,1980年以后出生的被告人共有113人。
根据一年多的审判实践,越秀法院法官发现,虽然还有很多车主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但醉酒程度显著下降。在醉驾入刑之初的2011年下半年,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酒精含量在150m g/m l以上的约占50%;而2012年,这一比例降至35%,去年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在200m g/m l以上的已较少出现。
醉驾案件特点
男多女少多在晚8点后
广州市中院刑一庭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醉驾案件发生的相关特点:80%以上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介于100m g/100m l-200m g/100m l之间;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发生时间多在晚上8时到次日0时;发案地点多见于区内繁华路段和高速路入口,尤其是酒店、娱乐场所较为集中的地区。
案件大部分被交警设岗查车时截获,目前来看,造成事故的现象不多,大多数被告人能配合交警调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多数赔偿到位。被告人中,以男性居多,女性只占极少比例;公务员较少,公司职员及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较多。
法官说法
醉驾入刑后重度醉驾减少
针对春节前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等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现象,昨日上午越秀、南沙等区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和判后释法工作。越秀区法院法官称,据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后,重度醉驾的案例数量有所下降。
越秀区和南沙区共宣判了11宗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5000元不等。在庭审中,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宣判结束后,经办法官从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释法,并告诫被告人谨记教训。
法官强调,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有明确适用标准,只要检测体内酒精达到法定含量,不论行为人自认是否醉酒,均以危险驾驶罪加以处罚。酒精的实际含量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此外还要考量被告人有无驾驶证、行为危害后果以及悔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进行量刑。此外,醉驾摩托车与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均按醉驾处理,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醉酒驾车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陈万如吴笋林通讯员杨晓梅奉鑫赵璐璐贺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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