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三角公司诉“三角牌”商标侵权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2-09-14 15:49:20】 【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顾奇志\陈永华】 【关闭】

 

  两家企业,一家是名为“三角”的电器企业,另一家是拥有“三角牌”注册商标的企业,因为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双方展开了激烈的知识产权纷争。最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其中关键性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轻出集团)的“三角牌”商标拥有在先权利,驳回广州三角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三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注册商标被诉侵犯企业名称权
  2012年2月,三角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广州轻出集团抢注“三角牌”注册商标,请求法院判定广州轻出集团停止使用与三角公司企业名称相同的涉案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该公司诉称,三角公司于2001年5月14日依法成立,自此取得该企业名称权,而广州轻出集团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是在2002年6月21日。三角公司据此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企图利用三角公司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推销产品,导致消费者误认,损害了三角公司企业名称专用权,对三角公司产品销售存在巨大的威胁。
  广州轻出集团辩称,虽然第1792324号“三角牌”文字商标的有效起始期为2002年6月21日,但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为2001年4月9日。根据国务院制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申请日期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的文件之日,故广州轻出集团申请注册商标的日期为2001年4月9日,先于三角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2001年5月14日。广州轻出集团认为,其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曾因侵犯商标权被处罚
  越秀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轻出集团是1967年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1亿元,改制后成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其前身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是注册号码为第53237号“三角牌+圆圈内三角图形+TRIANGLE字母排列”组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就是“三角牌”的中文标识,经过消费者多年及长期的使用,“三角牌”电饭锅获得良好的质量口碑,且连续多年获得省市著名商标称号。
  2001年4月9,广州轻出集团为适应中国市场上广大消费者对中文商标标识的习惯称谓,在第53237号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三角牌”中文商标,即为本案涉案商标。因发现三角公司生产的电饭煲、电压力煲、电磁炉上标注有“广州三角”和“广州三角电器”的标识,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2011年8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三角公司未经“三角牌”商标持有人广州轻出集团的许可擅自在其所生产的电饭锅、电磁炉、电压力煲及其外包装上标注“GZSJDQ广州三角”、“GZSJDQ广州三角电器”等字样,与广州轻出集团“三角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广州轻出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三角公司作出没收、销毁了一批标注“GZSJDQ广州三角”、“GZSJDQ广州三角电器”的产品以及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角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于2011年9月26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番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轻出集团不构成侵权
  2011年12月,三角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三角公司又以广州轻出集团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及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讼至越秀区法院(即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行政诉讼过程中认为该案诉讼必须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裁判依据,遂于2012年3月裁定中止该案诉讼。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轻出集团使用“三角牌”最早源于1966年12月,且在2001年4月9日就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涉案注册商标,其获得“三角牌”商标的在先权利远早于三角公司企业名称权。三角公司没有为其企业名称及产品具有市场知名度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广州轻出集团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很早就获得广东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比三角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具有更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认知度,不可能借助三角公司的企业名称提升自己的竞争地位以及商品知名度。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轻出集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驳回三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