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发布2011年知识产权民事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2-04-17 15:19:28】 【稿件来源:人民网】 【作者:刘少君 马伟锋 郑志柱】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2011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1、假的真不了——山寨LV(路易威真)被判赔偿200万元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被告广州市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两被告在其生产的各种皮具类产品及商业文书中多处使用“
”(真的为 
)并进行虚假宣传,声称各类皮具产品是“法国路易威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授权生产(该公司实际为香港注册)。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经济损失等。这是2011年度我市法院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案件启示:广州市法院平等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知识产权;商标的价值是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对于创造性和技术含量高的知识产权,广州市法院依法予以强有力的保护。
2、座位的学问——折叠座椅“背后”的争议
原告法国德莱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剧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广州某剧院使用的折叠座椅与其专利产品技术特征一致,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要求赔偿275万多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与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共同确认。双方确认在涉及座椅复位的动力设计上,被告座椅采用的是板弹簧加液压阻尼杆技术,原告采用的是气体支柱技术。因此,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正在不断增强,已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无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还是在城市建设(特别在我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中,都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侵权预警审查。
背景:法院还查明,原告在其发明说明书中声称,采用弹簧装置复位具有耐久性较差、需定期维修更换、噪音大等缺点,而涉案发明由于采用气体支柱,不仅能使座椅复位,还能使之平缓复位,故很好地克服上述缺点。如此看来,颇有些不许百姓点灯之意。
3、在广交会上发宣传单要留意――许诺销售亦属侵权
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被告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在第107届广交会期间,原告发现两被告在摊位上陈列的产品宣传资料中宣传的LF125-26型号的摩托车与原告的专利十分近似,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遂向大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进行了投诉,接待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查处,对两被告的涉嫌侵权的宣传资料进行了查处。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两被告生产、许诺销售了宣传单张上的摩托车。由于我国对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实行的准入制度,要进入国家公告的企业才能生产销售摩托车,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生产了涉案的摩托车。但是,被告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诺销售成立,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案件启示:这是一宗典型的仅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单纯的许诺销售行为的案件,法院对这类案件仅支持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实际获利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4、“地下斗争”——地铁装置专利权引发纠纷
原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电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可伸缩的承载连接装置”、“接地支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原告起诉被告用于地铁投标建设中的部件涉嫌侵权,被告认为涉案技术早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用于上海地铁建设中。该两案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启示:如何界定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公开使用”是案件审判中普遍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在普通公众以通常手段难以见到的隐蔽工程中的使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探讨性,案件审理中法院的观点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对大型基础建设中使用的技术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
5、“真瓷不容碰瓷”――佛山陶瓷企业创新技术得到保护
原告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等侵犯“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启示:近年来,技术创新速度很快,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本案涉及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如何判定侵权的问题。本案确立的处理原则是,在确定产品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但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该案运用该原则很好地保护了陶瓷行业的领先技术。
6、无事家中坐,官司找上门――你的办公电脑侵权了吗?
原告(美国)微软公司诉被告某知名地产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由于涉嫌侵权软件存在于被告的日常办公的电脑主机和电脑终端,原告难以取得相关证据,故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从对立转为合作,以原告撤回起诉了结纠纷。
案件启示:国外知名企业越来越多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国内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重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正确、及时的证据保全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7、创意让生活更美好――万菱广场“冤家变亲家”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丘某某、丁某某、林某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17号等]
原告是“玫瑰花”型、“水瓶”型等具有创意的雨伞套设计人,其同时享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是广州市创意产品重要集散地——万菱广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多次在广州市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两级法院能动司法,创新审判方式,联动审理,促成双方和解,原告负责设计创作,被告负责市场开发,从竞争对手转化为合作伙伴,达到双赢。
案件启示: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今天,创新审判方式改革是其中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本系列案的审理作了成功的尝试;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不能仅停留在只解决双方纠纷,更应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8、广东动漫品牌屡被侵权,司法“亮剑”捍卫真身
奥飞动漫商标、专利系列案
奥飞动漫是广东本土知名动漫品牌,其生产的各类动漫产品、玩具受到小朋友的喜爱,也成为仿冒者眼中的“肥肉”。仅在2011年,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两级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其商标权、专利权的案件就多达210件,被告涉及广州、惠州、肇庆、江门等地的相关玩具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广州两级法院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对奥飞动漫的知识产权给予了依法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惩处。
案件启示:在广东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决定的大背景下,广州市法院致力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我市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9、躺着都中枪——简称也算“侵权”?
原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在收到被告发出的指称原告公司网站首页、网页以及原告上市证券“省广股份”所使用“省广”二字侵犯了被告商标专用权的律师函后,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原告使用“省广”字样不侵犯被告商标权的确认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使用“省广”文字不侵犯被告商标权。被告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频繁出现,其中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尤为突出。本案在审理时贯彻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与公平竞争原则。知识产权本身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试图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阻碍他人权利行使、垄断市场无疑违背了知识产权的宗旨。
10、清洗机也是艺术品?
原告阿尔弗莱德凯驰股份公司诉被告温州某清洗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某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其“凯驰HD6/15C型冷水高压清洗产品设计图”的美术作品从平面作品复制成立体产品并销售牟利,从而侵犯其著作权。
法院认为原告产品只是一般造型组件,侧重于实用性,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范围,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如何界定著作权法保护工业产品的外观界限。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工业产品外观,只有当其艺术性具有凸出的表现可以被认定为“实用艺术品”时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实用物品并不当然具有艺术性,著作权保护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不是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
背景: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产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亦即实用艺术品应是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产品,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对象的是体现为物质产品的艺术性表达部分,而非纯实用物品,实用物品并不当然具有艺术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品,当实用艺术品达到艺术创作高度时,才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的HD6/15C型冷水高压清洗机从外观上看只是一般造型组件,侧重于实用性,仿似日常 生活中常见的拉杆式旅行箱,属较为普通的工业产品,与同类产品或者其他工业产品的外观相比,并无显著的特征,亦无法使人体会其要表达何种意境,具有何种艺术欣赏价值,其本身只属于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范围,因此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能认定该高压清洗机为实用艺术作品,从而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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