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2-08-02 16:52:33】 【稿件来源:法制网】 【作者:章宁旦、马伟锋、庄薇】 【关闭】
法制网广州8月1日电(见习记者章宁旦通讯员马伟锋庄薇 )“要把庭审网络直播延伸到人民法庭,让更多的市民能了解到法院的司法公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年夫不久前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话,今天在增城市(广州下辖的县级市)新塘法庭就得到了验证——该法庭今天开审的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院指定的知名网站向社会公开直播了庭审的全过程,为该省首个实现直播的法庭。
原告苏某起诉称,其先前在某国有银行增城中区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联储蓄卡。今年5月29日,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卡内被支出人民币40050元及手续费63元,发现该情况后,其立即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警,且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储蓄款,却被银行拒绝了。于是,他向增城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法院承担责任并赔偿他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谁因为这起盗刷案件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银行方认为,苏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刷是他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的密码,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银行无须担责。
而苏先生则认为,银行卡系统防伪能力存在安全隐患,亟待提高防伪认证技术。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储户和银行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银行具有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存款安全的义务。他本人从未委托他人取款,其存折、银行卡从没丢失,密码也未向外人透露,因此,他对存款被盗其实没有责任。
苏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储户的银行卡被‘克隆’,款项被伪卡盗走,说明银行在ATM机等附属环境上存在缺失,未尽安全义务。”
通过庭审直播,随着案件的直播,银行卡被盗刷责任之争,或将再次直面社会各界的审视和讨论。记者相信,通过网络直播庭审过程也将给广大储户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据悉,广州中院将在提升全市人民法庭数字化建设水平的基础上,将庭审网络直播更多地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延伸。目前,广州法院的“全日制”庭审网络直播项目已经实现了中院、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三级全覆盖。
拒绝“克隆卡”盗刷之害,银行、用户都要“多用心”
法官提醒: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很重要
法制网见习记者章宁旦通讯员马伟锋
时至今日,“克隆卡”其实早已不是新鲜事,但“克隆卡”引发话题却始终是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热点,隔三差五就会闹出点新闻来,相关案件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其中,最为公众所关注的摆脱不了最关键的问题----谁该为“克隆卡”买单?
在大多数人看来,居于强势地位的银行无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无论在微博还是论坛上,讨伐银行的声音也占了主流。实际上,对于银行和储户来说,都是“克隆卡”犯罪的受害者,本应共同努力,杜绝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不能尽快被抓获,马上就会牵涉到实际的责任分担问题,双方就只能再次站到了对立面上。
在诉讼中,多数老百姓的法律知识很难与具有专门法务部门的银行抗衡,往往由于细节不注意容易造成被动书面。针对普通百姓如何避免“克隆卡”之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很重要。”
案件增多渐成趋势,跨境取款增加破案难度
记者了解到,“克隆卡”案件上升已经逐渐成为趋势。以广州城区的部分法院为例,白云区法院去年以来收案20多件,被盗刷的金额近200万元;越秀法院在今年1月份曾经一个月受理了16宗类似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3倍;而广州中院今年半年时间受理的储蓄合同纠纷类案件就已经超过了2011年的总和。
广州中院民二庭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克隆卡”案件也不断出现一些新特点,如银行卡磁条信息多通过在特约商家刷卡消费,或被安装在银行自助系统的读卡器秘密窃取;存款多在异地、跨行盗取,甚至有银行克隆卡在境外被盗刷,跨省市及境外取款超过了70%;再比如,当事人普遍取证困难,尤其是存款在境外被盗刷的案件,多是犯罪团伙而为,分工细化,反侦查手段先进,公安机关破案难度较大;还有,被盗刷的数额越来越大,目前立案标的10万以上的案件约占到30%左右.
发现被“克隆卡”盗刷,报警后马上收集证据
记者统计发现,在媒体披露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银行和用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既有判银行全责,也有判银行与储户各半责任,还有判银行主要责任的情况。为何同是“克隆卡”案件,会有不同结果出现?
对此,银行业人士认为,“克隆卡”盗刷的案件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的泄露责任上,而密码泄露存在多种可能,因此不能将保密责任全部归于银行。但在法院看来,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不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不尽相同。据介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纠纷案件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用户不知如何提供证据而导致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在上个月,顺德法院披露的“克隆卡”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位市民在卡里的钱被取后8天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卡里的钱是被其他人“盗取”,而被判决驳回。
“通过对‘克隆卡’案件的分析,其实是有规律可循的。市民在遭遇‘克隆卡’盗刷后,应当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注意保存好证据,在发生诉讼后就能居于优势地位。”广州中院研究室主任王雪生称,首先,得知被盗刷后第一时间的报警记录。其次,能够证明取款发生时,真卡(或存折)在其本人手中的证据。可以迅速到最近的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一次存、取款交易,并保留凭证。同时,迅速向发卡银行提出止付要求,并向涉案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对监控录像进行提取和保留。
而为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有利的证据,王雪生建议:市民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以及时发现“盗刷”行为。而当存在银行对相关事实的自认、银行的监控录像对相关事实的记录、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或生效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等情况下,储户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会得以减轻。
认定被盗刷也需证据,银行应当配合举证
如果用户没有提供被“盗刷”时卡(或存折)在手中的证据,法院也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盗刷”行为。例如,用户持有的真实存折中,并无涉案交易的打印记录;或者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 “同一张”银行卡在较短时间内在相隔甚远的两地进行操作;等等。
而在提交录像方面,银行也负有配合举证的责任。在有些案件中,银行在用户拒绝让用户观看相关的监控录像,在纠纷进入诉讼过程时亦未能应要求向法庭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法院会认定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用户主张的存款被盗事实。如果用户在“盗刷”发生后较短时间内已经提出查看录像资料,银行不管是以设备故障还是超出保存时间为由,实际上都没有尽到证据持有人的责任,一般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Pos机成泄密渠道,银行、市民都要加小心
资料显示,在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利用“克隆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随着银行防范措施的增强,在自助银行和柜员机上装读卡器的手段已经不太有效,犯罪分子盗取密码越来越多地利用pos机来实施。在天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其在网上购买了读卡器后,利用为顾客买单的机会,先盗取用户的卡信息,然后再在用户输密码时偷看,先后作案多起。
记者还发现,除此之外,刷卡消费时还有一种造成密码泄露的隐患。许多商户为了安全起见,都在收银台附近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也很容易记下用户输密码的过程。为此,警方也多次提醒,在商场、餐厅、酒吧等场所进行消费时,如需刷卡消费,一定要亲自到刷卡机前操作,输入密码时,必须用另一只手遮挡键盘。
法官表示,不能只要求用户提高刷卡安全意识,银行也需要更加注重对“防盗”技术的更新升级,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在“克隆卡”犯罪现象如此多发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克隆卡”问题,需要相关金融部门尽快达成共识,提高银行卡识别系统技术水平,强化银行卡安全性能和防伪功能。
法制网广州8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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