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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暴离婚案法院可依职权取证
【发布时间:2011-06-15 00:00:00】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关闭】
  走近法庭

  广东省法院系统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一年以来,许多法院形成了审理家事案件的特有审判模式。在总结试点法院经验的基础上,广东高院将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反家暴司法越来越受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去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1个中级法院和6个基层法院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离婚、家庭暴力、子女抚养权诉讼等有关婚姻、亲子关系争议的案件,由专门的家事审判合议庭受理和审判。

  “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是审判专业化的必然趋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说,由于家事案件具有高度隐私性,又需要公权力介入,这要求法官采取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规则。

  在试点过程中,家事审判合议庭遵循着重调解、快审快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增强释明等审理原则,提高家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中,合议庭尽量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或接受过家事审判专业培训的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并根据实际案情,请妇联有关人员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庭审。

  在涉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上,试点法院要求受害方证明受侵害事实,在受害方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另外,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婚姻关系是否无效的案件、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清的案件、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亲子关系案件等,法院还进一步加强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力求查清案件事实,体现客观真实。

  “和、引、保”三字裁断家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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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广东省家事审判改革的7个试点法院之一,去年我们审理的家事案件85%是调撤结案的,上诉率只有3.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女法官李娜说。

  这么高的调撤率是怎样实现的呢?面对记者的疑问,李娜颇为神秘地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有自己的‘三字经’法宝。”

  原来,黄埔法院根据婚姻家事案件对审判程序的特殊需求,实行了与一般民事纠纷有所区别的家事审判新模式,探索出了“调和”、“引证”、“保护妇儿”三步走的“和、引、保”审判模式。

  尽最大努力调和

  记者了解到,在家事案件中,婚姻纠纷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以黄埔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受理的153件家事案件中,离婚纠纷就有123件。

  因此,“调和”成为了黄埔法院家事审理的第一步,也就是法官尽最大努力让婚姻纠纷双方调解和好。

  而调解怎么个调法也有讲究。“我们不是盲目地进行和解,而是仔细研究双方矛盾根源所在,采取不同的调和方针。”李娜说。

  两夫妻因生活琐事闹别扭,一时意气用事要离婚的,以“劝”字诀,劝导双方学会忍耐;小孩还小,一方就要求离婚的,以“批”字诀,批评双方不懂为小孩着想;因与对方父母相处不好而要求离婚的,以“教”字诀,教导双方如何与对方亲人和睦相处;因积怨已久,给夫妻感情造成影响的,以“谈”字诀,多与双方谈心,帮助双方了解婚姻的真谛、家庭的可贵。

  李娜举了这样一个案例:邹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经办法官查阅案卷发现,两人结婚已20年且有一个读高三的小孩。而在与邹某交谈中,法官感觉到邹某对罗某还是有感情的。在了解到罗某也并不愿意离婚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做调和工作。与两人推心置腹地谈话后,终于打消了邹某离婚的念头。

  去年,经合议庭法官做工作后调解和好或主动撤诉的案件就有51件,也就是说,将近42%的案件在第一步“调和”之后就得到了“消化”。

  引导当事人举证

  “第二步的‘引证’就是引导当事人举证。”李娜告诉记者,对于无法调解和好的案件,及时进入审理阶段。家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有所不同,涉及的不仅是婚姻关系,还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证明过错方行为等方方面面,在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理出头绪来并且进行有力的举证,对于家事案件当事人来说的确是件难事。

  记者了解到,家事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事实认定需要的证据方面出发,对当事人进行“引证”:一是引导当事人举证,即告知当事人可提交哪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并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的举证时间;二是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该证据会影响案件审理的,依据当事人的证据线索依职权进行取证,力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

  “引证”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能发挥很大作用。李娜介绍,2010年因在离婚案件中漏处理财产导致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的案件仅有3宗,比2009年减少了5宗。

  特殊照顾妇女儿童

  第三步是“保护妇儿”。李娜介绍,审理家事案件时,家事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3个方面给予妇女儿童特殊照顾:第一是保全措施方面。发现男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妇女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财产担保确有困难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免除女方的担保义务;第二是抚养权确定方面。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意愿;第三是财产处理方面,首先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如在一些男方存在家庭暴力、不照顾生病女方等案件中,依法支持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等。

  黄埔法院院长张春和说,在2010年调解不成以判决结案的20件案件中,判后男方上诉的有3件,女方上诉的仅有1件,说明判决能够得到女性当事人的认同。

  

  法制日报 记者:邓新建 章宁旦 马伟峰 20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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