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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业打假人,让法官很纠结
【发布时间:2012-09-14 15:38:19】 【稿件来源:新快报】 【作者:吴笋林、穆健、冯翠珊、汤璐莎】 【关闭】

广州市民一庭审判长刘冬梅法官

 

  采写:新快报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穆健 实习生 冯翠珊 汤璐莎
    
  广州有这么一群人,他们以买假、买问题产品,索赔为生。他们频频出入法庭,对维权打官司相当熟悉。他们的存在颇具争议,消费者支持,商家痛恨,工商行政部门和法院则颇为“纠结”。各界给他们一个响亮名号--“职业打假人”。他们是广州的“王海”,从单打独斗,发展到组建公司。据广州市中院民一庭不完全统计,广州两级法院进入司法程序的消费权益诉讼,“大部分是由职业打假人发起”。这种以个人获利为目的发起的诉讼,该如何裁判?广州市中院法官近日提出“要理性对待”,“不能一棒子打死”。
    
   广州大多数消费官司
  都由职业打假人发起
    
   约一周前,广州市中院民一庭公布了一份统计数据,称2008年至2010年间,广州消费者权益诉讼类案件呈急剧增长态势,近年趋于平稳。司法实践中,70%的案件均以消费者维权成功而告终。对于其中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广州市中院要求“理性对待”。既要肯定其对促进规范经营,净化消费市场起到的正面作用,也要对职业打假人的诉讼动机、证据、社会效果等严格审查,谨慎判决。
   一直以来,这群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职业打假人,都是饱受争议的对象。消费者支持,商家痛恨,行政主管部门态度模糊。广州市中院的上述意见,对广州地区的职业打假人及其发起的相关诉讼,可谓是一次难得的官方表态,将对该类诉讼起到指导作用。
   记者为此专访了广州市民一庭审判长刘冬梅法官,据她介绍,针对职业打假人及其诉讼,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全国各地法院支持与否在判决上尚未完全统一,最高法院也在对此问题作专题调研。广州市本地的法官们对此 也很“很纠结”。
  刘冬梅称,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的消费权益诉讼中,“大部分是由职业打假人在发起”。普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只占很小一部分,“好多都在向商场、工商部门投诉过程中处理消化掉了”。相反,职业打假人成了该类诉讼的常客,“有时候开庭,一查阅原告名字,就发现对方已经发起过数十宗类似案子,都是熟面孔”。
    
   时间精力专业知识缺乏
  是普通消费者却步原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是主要的三部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而现实中普通消费者运用他们的机会和比例占极少,是何原因?
  刘冬梅分析,普通消费者在遭遇侵权时,面对商场、厂家,是处于弱势的。“诉讼费尽管不多,但时间、精力等成本较高。误工,取证难,专业知识匮乏也是重要原因。”刘冬梅称,这些障碍会让许多消费者觉得,为了几块、几十块钱的商品而进法院打官司,是件困难的事情。于是,向工商、消协投诉,成了普通消费者最愿意选择的维权方式。
  职业打假人却为何愿意发起消费权益官司呢?刘冬梅称,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相关专业知识上,的确有一定优势。“一打一个准,被起诉的商场和商品,多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刘冬梅说,而且职业打假人事先会通过调查、研究,确认商品存在问题,才“试水”少量购买,官司打赢后,再发起更多诉讼以获得赔偿。
  刘冬梅发现,职业打假人告的这些商品,一般质量并无太大问题,多数只是包装宣传、产品标识等存在瑕疵。由于目前对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包装等产品质量问题未明确界定,“质量问题”概念的外延很大。“他们抓住产品的一个瑕疵,就可以以整件商品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获得整个商品价值的赔偿。”刘冬梅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的“假一赔十”,让打假存在较大利润空间。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
  对商家也有警醒作用
    
  “职业打假人的目的,不在于退货,而在于双倍或十倍赔偿。”刘冬梅称,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的质疑,多指向其诉讼的动机不纯。知假买假,以求赔偿。法律立法原意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职业打假人却将其变成了谋利的工具,是否还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其实是很纠结。”刘冬梅认为,在特定时期,职业打假有存在的空间。因为有不法商家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存在,而光凭行政主管部门去打击,很难完全杜绝。一般的消费者遭遇侵权时,又做不到诉讼维权。投诉等普通行为,实际上对商家的制裁是很小的,经营者违法成本少,违法获利大,制假售假现象就很难遏制。
  “卖十件假货,只有一个来投诉,九个还是赚了。”刘冬梅称,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人成为市场遏制违法经营的一种补充力量。“职业打假人还有存在他的空间和价值,如果完全不支持的话,对整个市场是一个不利导向。”刘冬梅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有争议的群体,目前来讲还是需要从大方向上去权衡其利弊,对规范市场来说,“我个人觉得是现阶段是利大于弊”。
   打击制假售假,行政管理是关键环节。
  “打假的监管在行政部门,法院只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刘冬梅称。
    
  不因职业打假人身份
  而对其官司区别对待
    
  那么职业打假人发起的诉讼,会否因其身份而受到区别对待呢?是应更加支持,还是加强约束?刘冬梅介绍,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案例中,法院甚至会因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是消费者”而予以驳回。
  “广州两级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把握,通常来说不会以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来区分的。”刘冬梅认为,诉讼请求支持还是不支持,主要还是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诉讼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
  刘冬梅所在的民一庭审判的消费权益官司中,职业打假人有胜诉,也有败诉的案例。例如职业打假人黎某曾为配合电视台制作节目需要,到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后提起诉讼,就遭遇驳回。尽管职业打假人也可以是消费者,但本案中黎某自认购买目的是为节目需要,非生活需要。    
    
  【对话法官】
    
  “立法目的不是为谁获利,而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记者:《食品安全法》规定问题产品“退一赔十”,成为职业打假人获利条款,应否获得支持?
    
  刘冬梅:毒奶粉事件,是该法出台的背景之一。“退一赔十”是惩罚性条款,是为了针对食品安全严峻局势,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双倍也好,十倍也好,该条款是为了制止违法经营行为,而不是作为谁谋取个人利益的法条。所以职业打假人才会受到质疑。
    
  记者:那如何才能防止现实的偏差?
    
  刘冬梅:对职业打假人的诉讼目的,所指侵权的真实性,受影响严重程度等因素加强审查和综合考量,从赔偿上严格把关“退一赔十”,并非简单机械支持。
    
  记者:那对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如何裁判?
    
  刘冬梅:群众比较关注其公益性。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觉得与立法原意相悖,我认为没有太大影响,应据法律规定下判,不仅以其身份进行区别。
    
  记者: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的获利?
    
  刘冬梅:如判决胜诉他就能依法获得赔偿。
    
  记者:合理的趋向应是怎样?
    
  刘冬梅: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三打两建等活动对市场的净化,为获利而进行的职业打假的空间会逐渐减少。我的观点是加大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降低维权成本,倡导公众积极、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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