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子女“投奔”爸爸
【发布时间:2012-06-25 11:07:23】 【稿件来源:新快报】 【作者:黄琼】 【关闭】
漫画 王云涛
法官几经调解失败,慨叹孩子妈妈用棍棒打散了亲情
棍棒之下真能出孝子?在广州就有这样一个案子:母亲在离婚以很过分的严厉手段教育子女,结果一双儿女由怕生恨,偷偷找到父亲要求和爸爸一起生活,随后更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新快报记者黄琼通讯员穆健
●案件回顾
■新快报记者黄琼通讯员穆健
●案件回顾
广州本地某村村民、现年44岁的李红和45岁的张强原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当时15岁的女儿小婷正上初三,儿子小磊刚满10岁仍在小学。张强将两套房产及一双子女都留给前妻,净身出户,并负担每月2000元的子女抚养费。不料,离婚才半年,小婷、小磊竟偷偷找到了张强,要求离开妈妈,跟爸爸生活;孩子们更在张强上交法院的诉状中附信表示,父母离婚时未就子女抚养问题征询子女的意见,现要求跟随爸爸生活。
孩子说
经常被妈妈打骂世上只有爸爸好
主审法官钟淑敏及社会观护员随之介入调查。经实地走访,村民普通反映李红性格暴躁,在工作、生活中经常与同事、家人产生矛盾,而张强则为人宽厚,和邻居、同事相处较好。
孩子说
经常被妈妈打骂世上只有爸爸好
主审法官钟淑敏及社会观护员随之介入调查。经实地走访,村民普通反映李红性格暴躁,在工作、生活中经常与同事、家人产生矛盾,而张强则为人宽厚,和邻居、同事相处较好。
而孩子们向钟淑敏反映,妈妈经常打骂他们,以前没离婚时,爸爸在家会为他们说话,妈妈会有所收敛。一旦爸爸出差,他们便日子难过。父母离婚后,妈妈更是时常无故发脾气,“没有理由,看到就打。”小磊称有时写完作业看电视,妈妈看见了冲上来就打。
不仅如此,妈妈在生活上对他们也缺乏照顾,反而是他们放学后做好饭菜等妈妈回家吃饭,但妈妈却经常无故发脾气,嫌他们做的饭菜不好吃或收拾屋子不干净等。气极之下,妈妈还将孩子的作业本撕烂,甚至将孩子反绑双手罚跪在家门口,任其在大雨中淋,更有一次将孩子带上天台威胁要推下去……因此,孩子们对妈妈十分惧怕,大女儿更是由怕生恨,遂打电话给爸爸要求随其生活。
离婚后,爸爸就借住在同村的妹妹家中,孩子们经常得到姑姑的照顾,被妈妈撕烂的作业本也是姑姑和孩子一起粘补好的。孩子们反映,爸爸就不打骂他们,他们“投奔”父亲后,爸爸对他们很好,总是亲手做饭给他们吃,并经常鼓励他们,孩子感到“不用再担惊受怕”,学习更用功,成绩也比以前提高了。
钟淑敏从李红和张强的亲友邻居处了解到,李红脾性暴躁,不顺心就经常拿孩子出气,动不动就辱骂、殴打孩子,令两个孩子对其极其惧怕,女儿对其更是有了憎恶情绪。
妈妈说
爱子心切才打骂孩子受前夫教唆
尽管两个孩子坚决不愿与自己一起生活,李红却不愿放弃抚养权。她提出,中国人讲究“棒头出孝子”,她打骂子女,是爱子心切的表现。“如果没有我对子女的悉心照顾,他们不可能健康成长,女儿小婷也不可能考上重点高中。”她认为两名子女尚未成年,不懂得分辨是非,要求与爸爸一起生活是受了张强的教唆。
她同时提出,张强没有正当职业、固定收入和居所,且有赌博和酗酒的恶习,对子女的生活也是不闻不问。她认为张强之所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是为了占有他们的股份分红和房产(两名子女每年有数万元分红)。李红更提及,与爸爸一起生活后,一对子女和以前判若两人,儿子的成绩更是一落千丈。因此她提出,即便变更抚养权,也希望能将儿子小磊留在身边。
不过,社会观护员的调查发现,实情并非如李红所言。
法官说
尊重孩子的意愿变更为爸爸抚养
那么,如何让母子冰释前嫌呢?为此,钟淑敏特地找来了心理专家及教育专家,对李红进行开导,更努力说服孩子们与其单独进行面对面沟通。但倔强的李红在孩子面前仍表现得高高在上,振振有词,孩子们拒绝与其交谈,双方不欢而散。最终,法院尊重孩子的意愿,判定将他们变更为由其爸爸张强抚养,李红每月负担2000元的抚养费。
对话法官
“她爱孩子,但没人能接受”
不仅如此,妈妈在生活上对他们也缺乏照顾,反而是他们放学后做好饭菜等妈妈回家吃饭,但妈妈却经常无故发脾气,嫌他们做的饭菜不好吃或收拾屋子不干净等。气极之下,妈妈还将孩子的作业本撕烂,甚至将孩子反绑双手罚跪在家门口,任其在大雨中淋,更有一次将孩子带上天台威胁要推下去……因此,孩子们对妈妈十分惧怕,大女儿更是由怕生恨,遂打电话给爸爸要求随其生活。
离婚后,爸爸就借住在同村的妹妹家中,孩子们经常得到姑姑的照顾,被妈妈撕烂的作业本也是姑姑和孩子一起粘补好的。孩子们反映,爸爸就不打骂他们,他们“投奔”父亲后,爸爸对他们很好,总是亲手做饭给他们吃,并经常鼓励他们,孩子感到“不用再担惊受怕”,学习更用功,成绩也比以前提高了。
钟淑敏从李红和张强的亲友邻居处了解到,李红脾性暴躁,不顺心就经常拿孩子出气,动不动就辱骂、殴打孩子,令两个孩子对其极其惧怕,女儿对其更是有了憎恶情绪。
妈妈说
爱子心切才打骂孩子受前夫教唆
尽管两个孩子坚决不愿与自己一起生活,李红却不愿放弃抚养权。她提出,中国人讲究“棒头出孝子”,她打骂子女,是爱子心切的表现。“如果没有我对子女的悉心照顾,他们不可能健康成长,女儿小婷也不可能考上重点高中。”她认为两名子女尚未成年,不懂得分辨是非,要求与爸爸一起生活是受了张强的教唆。
她同时提出,张强没有正当职业、固定收入和居所,且有赌博和酗酒的恶习,对子女的生活也是不闻不问。她认为张强之所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是为了占有他们的股份分红和房产(两名子女每年有数万元分红)。李红更提及,与爸爸一起生活后,一对子女和以前判若两人,儿子的成绩更是一落千丈。因此她提出,即便变更抚养权,也希望能将儿子小磊留在身边。
不过,社会观护员的调查发现,实情并非如李红所言。
法官说
尊重孩子的意愿变更为爸爸抚养
那么,如何让母子冰释前嫌呢?为此,钟淑敏特地找来了心理专家及教育专家,对李红进行开导,更努力说服孩子们与其单独进行面对面沟通。但倔强的李红在孩子面前仍表现得高高在上,振振有词,孩子们拒绝与其交谈,双方不欢而散。最终,法院尊重孩子的意愿,判定将他们变更为由其爸爸张强抚养,李红每月负担2000元的抚养费。
对话法官
“她爱孩子,但没人能接受”
法官钟淑敏的儿子刚上小学,作为一名母亲,她对于李红的遭遇感慨万千:“棍棒打散了亲情。她爱孩子,但这种方式没人能够接受。”针对这个案件,记者和钟淑敏进行了交流。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怎么看待李红对待孩子的方式?
钟淑敏(以下简称“钟”):孩子年纪小,自律性差也很正常,一味用棍棒来教育当然是不对的。要给孩子讲道理,多鼓励他,应该通过孩子易于接受的方式对他训练而不是教训,更不是体罚和威胁他。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怎么看待李红对待孩子的方式?
钟淑敏(以下简称“钟”):孩子年纪小,自律性差也很正常,一味用棍棒来教育当然是不对的。要给孩子讲道理,多鼓励他,应该通过孩子易于接受的方式对他训练而不是教训,更不是体罚和威胁他。
记:有没有做过孩子的工作?
钟:判决前我多次给双方进行调解,跟孩子说妈妈爱他们,希望他们体谅妈妈独力抚养子女的艰辛;也向李红指出她的教育方式过于严厉,要改善与孩子的关系。但最终不成功,比较遗憾。在判决书后我写了法官寄语,希望李红能放下偏见,多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我不希望孩子与妈妈的关系太僵,因为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长此下去,孩子的人格有可能会扭曲。
记:现在孩子们情况如何?
钟:还不错吧。最近回访发现,现在小婷在重点高中读高二,很快就要高考了;小磊经特招也进了重点初中。他们说跟爸爸一起生活很开心,前几天父亲节还一起给爸爸做了一顿饭。遗憾的是,他们和妈妈的关系一直没有缓和,在村里碰见连招呼都不打。我劝过他们,要主动和妈妈打招呼,但他们坚持认为妈妈不关心他们,只关心自己。
记:你觉得李红对孩子是什么心态?
钟:我觉得她还是爱孩子的,只是碍于面子不肯主动跟孩子和好。尽管孩子判给了爸爸,但判决以后,每个月的抚养费她都是按期给足。可以看出,她不想亏待两个孩子。她自己可能觉得委屈,但我觉得她应该好好反省。
延伸思考
离婚只是夫妻双方的事?
法官建议,离婚时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在该案中,小婷和小磊告诉法官,他们当初就想跟爸爸一起生活,但因为父母离婚时他们根本不知道,最终爸爸把他们的抚养权和两套房子都让给了妈妈。
钟淑敏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为了尽快从失败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往往忽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而草率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甚至为了争夺有利于自己的财产分割,不惜以子女作为筹码;有的则为了争得抚养权,协议时在财产分割上一再让步,甚至以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为代价。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诉讼中并无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到父母的离婚诉讼中,一旦父母达成协议,则只能被动接受。
从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以父母协议优先为原则,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只要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就应按协议执行。因此,婚姻登记机构对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即使诉至法院,在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愿自治”原则,法院大多会予以准许,一般也不再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由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得不到体现,这有可能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因此,钟淑敏建议,为防止夫妻双方因离婚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对现行的离婚程序进行修改,规定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的,不适用登记离婚制度,夫妻双方应当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同时,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离婚案件,应赋予未成年子女独立的诉讼地位,无论离婚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均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一旦发现协议内容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则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符合其最大利益的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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