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23554、23555号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黄昌金、高逸川、李莉萍、李元章、司徒美玲、张卫钢、刘文学、付晓东、郁芬、胡妙杰、陈茂群、陆淡君、蒋文真、关健、梁静波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腾芳、秦琴、何红娟、李晓伟、张永健、余嘉、李元华、张玉皇、邹淑妍、李捷、贺惠山、王伟明、冯峥嵘、刘凤英、杨亚峰、黄建华、李新艺、林增兴、代旭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利兰、邓竞锋等人相邻权纠纷二案
(2024)粤01民终23554、23555号
梁静波、蒋文真、付晓东、李莉萍、李元章、司徒美玲、黄昌金、张卫钢、刘文学、陈茂群:
刘腾芳、秦琴、何红娟、李晓伟、张永健、余嘉、李元华、张玉皇、邹淑妍、李捷、贺惠山、王伟明、冯峥嵘、刘凤英、杨亚峰、黄建华、李新艺、林增兴、代旭旭与邓竞锋、肖利兰、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黄昌金、高逸川、李莉萍、李元章、司徒美玲、张卫钢、刘文学、付晓东、郁芬、胡妙杰、陈茂群、陆淡君、蒋文真、关健、梁静波等人相邻权纠纷二案,刘腾芳、秦琴、何红娟、李晓伟、张永健、余嘉、李元华、张玉皇、邹淑妍、李捷、贺惠山、王伟明、冯峥嵘、刘凤英、杨亚峰、黄建华、李新艺、林增兴、代旭旭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1921、1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16日15时30分-16时45分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