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玲与被执行人柳丹、杨贵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2023)粤01执4261号
柳丹、杨贵: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小玲与被执行人柳丹、杨贵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4261号执行裁定书(终本)。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玲与被执行人柳丹、杨贵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8786号 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3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签收并申报财产。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柳丹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内的1334.11元;
(2)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柳丹在招商银行广州丰兴支行账户6214832013406413(旧账户6212860202330088)的存款20682.46元,正式冻结期限至2025年5月7日止;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贵名下车牌号为粤A3UL55的宝马牌车辆,未实际控制;
(4)2024年5月6日,本院收到广州仲裁委出具的补正裁决书,并根据该裁决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财保175号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柳丹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71号707房的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小玲名下。
3、2023年7月6日,本院上门调查被执行人柳丹、杨贵住所地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4年7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柳丹、杨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8月9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被执行人柳丹、杨贵申报财产反馈,其在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4执1759号案有400533.01元的债权权益。本院已向该案发出案款截留函,暂未收到截留案款及回函。
7、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掌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771.5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45元上缴国库外,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42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