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恢487号申请执行人林晓燕与被执行人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瑞华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2023)粤01执恢487号
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瑞华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晓燕与被执行人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瑞华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恢487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本)。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因被执行人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瑞华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燕与被执行人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瑞华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011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均未签收,本院已公告送达。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冻结并扣划北京国信瑞华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0.82元,其中2190.8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4年10月31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瑞华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4年3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恢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