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保451号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陈官浩
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
(2024)粤01执保451号
陈官浩: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保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执前保全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771元;●交纳执行费50元。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64523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对你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