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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5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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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与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任雯静、蔡敏新、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粤0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568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在本次执行中,已依法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程序,对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查封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本案无执行利益,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本院(2022)粤01执5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