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初239号原告许伟锋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初239号
广州市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许伟锋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许伟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改判为停止对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48号1301房进行拍卖;3.请求依法改判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涂销对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48号1301房享有抵押权;4.请求改判为确认许伟锋与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辉煌大厦楼宇认购书》合法有效;5.请求改判为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48号1301房过户给许伟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