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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初3901号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31 14:44: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初390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西藏正荣矿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朱莉莉、韩庆云、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金碧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初3901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图建材有限公司、韩明勇、朱莉莉、韩庆云、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西藏正荣矿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朱莉莉、韩庆云、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金碧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61989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62678000元为本金,按照《贷款合同(并购)》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从2023年1月21日计至2023年4月20日止;罚息按照《贷款合同(并购)》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562678000元为本金计付、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以561989000元为本金计付;复利以上述利息为基数,从2023年4月21日起按《贷款合同(并购)》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434套房屋(详见本判决附表)所得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位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湛江市君豪酒店已有及将有的全部经营收入”(登记证明编号:08920917001064836185)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西藏正荣矿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朱莉莉、韩庆云、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西藏正荣矿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朱莉莉、韩庆云、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广州金碧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金碧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8789.3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00元,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35-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西藏正荣矿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朱莉莉、韩庆云、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金碧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18689.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西藏正荣矿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博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朱莉莉、韩庆云、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金碧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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