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3)粤01民初3877号公告(一审上诉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31 09:55: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初3877号原告周国诉被告郑万松、吴振华、李志杰、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
(2023)粤01民初3877号
郑万松、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周国诉被告郑万松、吴振华、李志杰、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3)粤0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赵国纪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赵国纪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赵国纪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无需赵国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