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3877号原告周国珮诉被告郑万松、吴振华、李志杰、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民初3877号
郑万松、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周国珮诉被告郑万松、吴振华、李志杰、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3)粤0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赵国纪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赵国纪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赵国纪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无需赵国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