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348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梁燕平、梁波、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3483号
梁燕平、梁波:
关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3483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9366号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燕平、梁波、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行债权额共计638668.81元。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4179.69元、扣划被执行人梁燕平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现金价值23276.12元,共执行案款647455.81元。其中638668.81元已于2024年7月16日划付申请执行人,8787元作为执行费上缴。
被执行人梁燕平、梁波、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