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4066号原告林克锋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陈奕民、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香、王少侬、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绍喜、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民初4066号
南充市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香:
原告林克锋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陈奕民、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香、王少侬、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绍喜、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停止对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岛环岛北路1号海湾尚景花园A2-A7幢、B1-B24幢地下层停车位058号[粤(2019)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1727号]的强制执行;二、驳回林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2023)粤01执异1030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