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特211号申请人深圳市杰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财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特211号
李财河:
关于申请人深圳市杰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财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特21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杰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3】16742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杰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