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恢60号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恢60号
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恢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佛仲字第13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昇辉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以(2022)粤01执2908号案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两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2年7月26日,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表示2023年8月30日,本院以(2022)粤01执异9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杨旭为(2022)粤01执290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62.8万元范围内对昇辉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查,杨旭在异议期间没有就追加一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遂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粤01执恢60号,立案标的为232476.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财产调查措施,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两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旭、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并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期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执恢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