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20242号原审第三人胡琪、深圳市达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阳、刘优与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嘉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晶晶、刘迪、杨塞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20242号
刘迪、深圳市达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琪、刘优:
广州市嘉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晶晶、刘迪、杨塞明、胡琪、深圳市达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阳、刘优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广州市嘉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15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