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302号强制执行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何健梁、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302号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何健梁、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3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48亿元、利息13800117.50元、复利881382.34元、逾期利息41247640元(暂计);
二、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1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47484.71元;
三、申请执行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涉案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执行人何健梁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其所有的涉案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交纳执行费238487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0691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