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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24442号(民事二审)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7 17:10: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终24442号上诉人唐万才因与被上诉人江丽明及原审被告汤伟健、林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24442号
汤伟健、林腾飞
上诉人唐万才因与被上诉人江丽明及原审被告汤伟健、林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民终24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45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45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三、汤伟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丽明偿还借款667597.21元;四、汤伟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丽明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667597.2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五、唐万才、林腾飞对上述第一、三、四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江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393元,由江丽明负担20764.57元,由汤伟健、唐万才、林腾飞负担8628.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9元,由江丽明负担3252.33元,由唐万才负担受理费9506.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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