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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保702号公告(执通、报告财产令)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2 17:06: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保702李应忠案件受理费一案
 
(2024)粤01执保702
李应忠
本院立案执行李应忠案件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保7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5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缴纳二审受理费279.00元;
● 缴纳执行费50元。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488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2021)粤01民终25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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