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恢341号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蔓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恢341号
东莞市蔓杉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蔓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恢341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蔓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以(2023)粤01执5785号案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789元。
该案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惠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3年12月1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7839元(含执行费50元)缴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同日,执行助理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及领款材料。
2024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已执行到位7789元,故向法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遂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粤01执恢341号。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7789元,将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
因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