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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35号公告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2 14:41: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初35号原告邱秀竹与被告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初35号
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
原告邱秀竹与被告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秀竹,被告骏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艳,第三人盐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定、张媛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秀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1.96元,由原告邱秀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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