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3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浩、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3334号
杨浩、李海英: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浩、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33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本)。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90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支付款项789215.95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0292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57053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90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因被执行人杨浩、李海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们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们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浩、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906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89215.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浩、李海英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凤凰城凤锦苑一街1号601房。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该不动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该不动产由本院(2023)粤01执1185号案拍卖处置,本案已向该案发函参与分配。2024年1月5日,该不动产变卖流拍,变卖价格为154.18万元。
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地下车库四区地下层103号、增城市新塘镇凤凰城凤锦苑C1型地下车库负二层368号等不动产亦由(2023)粤01执1185号案拍卖处置,本案已向其发函参与分配。
另,位于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四街5号904房的不动产,其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债权数额为1399536.50元,与该不动产的价值大致相当,故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不作查封处理。
此外, 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浩名下财付通账号085e9858e72e67532f43b8470@wx.tenpay.com存款460.67元(冻结期限至2025年03月12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海英名下支付宝账号2088712836843691(冻结期限至2024年11月10日)存款1521.98元、 财付通账号085e9858ee0a6f4bc7832f401@wx.tenpay.com 存款24196.28元(冻结期限至2025年5月10日)。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共26178.93元,收取执行费293元上缴国库,余款25885.9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3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