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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4955号公告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9 17:36: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4955号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发苟、原审第三人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4955号
李成龙:
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发苟、原审第三人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4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谭发苟清偿工程款133595.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3595.04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3元,由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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