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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313号(传票、诉状、保全裁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9 11:39: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1民初313号
淮安孚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孚嘉公司)、黄亦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鑫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鑫湖公司)与被告、广东曜光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曜光公司)、广东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旭公司)、合众贸易有限公司陈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并定于2024年9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鑫湖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孚嘉公司返还75056942.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745217.26元;二、曜光公司返还67307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908.86元;三、孚嘉公司曜光公司承担律师费70万元及担保费15万元;四、天旭公司对孚嘉公司曜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合众贸易有限公司对孚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陈颖瑜、黄亦明对曜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
(2024)粤01民初313号裁定如下:一、冻结天旭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二、冻结孚嘉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三、冻结曜光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四、冻结天旭公司持有的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28.15%的股权;五、冻结合众公司持有的孚嘉公司75.58%的股权;六、冻结天旭公司持有的广东中航水务控股有限公司82.2%的股权;七、冻结黄亦明持有的曜光公司100%的股权。以上财产保全限额以人民币82202140.27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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