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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2658号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终本)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9 09:09: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2658号广州市展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2023)粤01执2658号
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展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26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终本)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展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57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展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29371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77429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55572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57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因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93596184W)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展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5723号 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签收。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向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发函要求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提前终止增城市石滩镇污水处理厂工程BOT特许经营项目的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该镇政府于2024年5月13日回函,称因增城区财政局今年无预算安排,故暂时无法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款。
4、2023年5月8日,本院上门调查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2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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