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3877号原告周国珮诉被告郑万松、吴振华、李志杰、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民初3877号
郑万松、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周国珮诉被告郑万松、吴振华、李志杰、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陈海良、中青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追加郑万松为(2021)粤01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粤7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吴振华为(2021)粤01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对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粤7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李志杰为(2021)粤01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对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粤7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赵红梅为(2021)粤01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770万元范围内对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粤7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追加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1)粤01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00万元范围内对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粤7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追加赵国纪为(2021)粤01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共青城数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粤7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周国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吴振华、李志杰、郑万松、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共同承担。郑万松、赵红梅、共青城无极创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纪应在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并按时于缴纳二审受理费,否则本院将作移送执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