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初60号原告陈浩立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初60号
广州市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陈浩立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判后,原告陈浩立不服(2024)粤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浩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停止对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48号1003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陈浩立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