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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再21号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7 11:29: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再21号杨士祥与何伟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再21号
何伟华
再审申请人杨士祥与再审被申请人何伟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再21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粤01民终2061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何伟华返还杨士祥丢失的OPPOR15X手机(128G内存版)一部;
五、驳回杨士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士祥负担15元,何伟华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士祥负担30元,何伟华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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