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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恢104号公告(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7 10:57: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庞晓光与被执行人肖瑞亨、广州市图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
2024)粤01执恢4
肖瑞亨、广州市图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庞晓光与被执行人肖瑞亨、广州市图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庞晓光,男,1986725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55302房。
委托代理人:吴琼,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瑞亨,男,19632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6403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图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1401-010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锦炎。
被执行人:广州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村环镇北路13号自编13-6部分B(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名群。
关于申请执行人庞晓光与被执行人肖瑞亨、广州市图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是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0335号裁决书及本院(2022)粤01执异1551号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根据裁决内容,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万元及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8万元、仲裁费7955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12日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0845733.11元(暂计)。
本案首次立(2021)粤01238号案执行,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追加广州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后,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无申报财产,也无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三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2458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3191号案发函截留被执行人肖瑞亨作为该案债权人的应得执行款,暂无款项到账。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执恢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梁少菁
        
      黄晓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何梓琪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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