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883号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与被上诉人广东永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章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883号
广东永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与被上诉人广东永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章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788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二、广东永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支付汇票款114330.31元及利息(利息以11433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及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广东永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广东永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