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异790号案外人滕亚勤申请案外人异议一案
(2023)粤01执异790号
滕亚勤:
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滕亚勤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解除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开放大道南路98号聚亨景园地下车库1幢1308、1309室。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7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一、中止对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城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开放大道南路98号聚亨景园地下车库1幢1309室的执行;二、驳回案外人滕亚勤的其他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