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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撤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5 09:54: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撤9原告李煜云、钟叙文申请撤销(2023)粤01民终13935号生效判决(广州市第一一七中学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火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李煜强、钟展云、钟健生、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李锐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民撤9
李煜强、李锐坤
2024年5月15日,李煜云、钟叙文不服本院(2023)粤01民终139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请求撤销该生效判决,本院已立案审理。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证据交换、开庭)等相关诉讼材料。
一、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939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3935号民事判决中的“关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火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李锐坤、李煜强、钟展云、钟健生将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广汕路华侨段自编号2号三层楼房腾空交还广州市第一一七中学”的内容];
二、应诉通知书(答辩期为起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三、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届满);
四、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决定由杨玉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军梅、刘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传票(证据交换):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9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6法庭进行证据交换;
六、传票(开庭):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4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4法庭开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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