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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4929号公告裁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4 14:28:1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4929号上诉人赵建辉因与被上诉人曾祥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金马饲料厂、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经济联合社、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民委员会、曾灿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4929号
曾灿文、广州市白云金马饲料厂:
上诉人赵建辉因与被上诉人曾祥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金马饲料厂、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经济联合社、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民委员会、曾灿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赵建辉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49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437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曾祥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985.55元,退还给曾祥祺;保全费5000元,由曾祥祺负担。上诉人赵建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5.55元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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