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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612号案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0 11:45: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初612号原告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九州置业有限公司、李岩、李镇鹏、刘思玉、苏云、广州市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坤元、谢乐娜、陈若生、陈文鹏、纪桂莲、陈秋庆、陈丽娜、谢汉生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初612号
李镇鹏、谢坤元、谢乐娜、陈若生、纪桂莲:
原告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九州置业有限公司、李岩、李镇鹏、刘思玉、苏云、广州市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坤元、谢乐娜、陈若生、陈文鹏、纪桂莲、陈秋庆、陈丽娜、谢汉生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初61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846.66元,由原告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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