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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3163号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9 09:04: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下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案号:(2023)粤01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黄露莹
承办法官:李朋
1.根据本院(2022)粤0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向如下16名被害人发放退赔款:被害人孔树佳1,964,549.27元、被害人李英嘉415,474.90元、被害人邓欣哲231,699.85元、被害人邓丽丽29,127.50元、被害人肖轶真185,269.74元、被害人王玲妍菲321,712.50元、被害人谭新丽114,377元、被害人李伊可164,653.36元、被害人陈梅281,648.40元、被害人张笑梅52,232.70元、被害人李思73,929.90元、被害人陈超君158,281.90元、被害人潘妍秀233,896元、被害人徐航158,428.48元、被害人江静如1,272,320.74元、被害人沈倩宇364,272.14元;
2.根据本院(2022)粤0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执15415号协助执行函,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执15415号案发放4,467,659.04元
3.根据本院(2022)粤0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执15415号协助执行函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101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被害人何家莹发放1,073,011.47元(该款由其近亲属周素芬代收)。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监督电话020-83211084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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