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9155号上诉人广州京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勇与原审被告刘富亮、黄国全与原审第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福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9155号
刘福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京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勇与原审被告刘富亮、黄国全与原审第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福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14元,由上诉人广州京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