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742号江新秋与刘俊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742号
刘俊杰:
本院立案执行江新秋与刘俊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742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新秋与被执行人刘俊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粤73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江新秋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80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向法院申请结案,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以12000元和解结案,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款项,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全部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80元缴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并已上缴国库。
因本案执行事项已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