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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53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1 10:50: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5324号上诉人罗叔廉、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穗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324号
 
廖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叔廉、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穗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53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110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110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罗叔廉赔偿损失330504.63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110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廖江、惠州市路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穗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罗叔廉赔偿损失165585.54元;四、驳回罗叔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19元,由罗叔廉负担2137元,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453元,由廖江、惠州市路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穗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81.30元,由罗叔廉负担85元,廖江、惠州市路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穗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56.30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1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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