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3168号上诉人张志力、陈小洪、陈长征与被上诉人广东鸿升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万里、晏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3168号
晏新文:
上诉人张志力、陈小洪、陈长征与被上诉人广东鸿升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万里、晏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31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5元,由上诉人陈长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