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4)粤01民终7923号公告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8 14:24: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7923号上诉人惠州市岭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间市恒基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堂构(上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蓝钻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惠(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923号
广州蓝钻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创惠(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惠州市岭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间市恒基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堂构(上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蓝钻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惠(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79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岭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