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执629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杨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2)粤01执6292号
杨启新: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6292号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杨启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启新(身份证号码:440103196807152413)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穗仲案字第53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451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本案在仲裁期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2022)粤0104财保72号案、(2022)粤0104执保1004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启新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30号202房。执行期间,案外人董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主张被执行人杨启新将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30号202房出租给董俊,其对法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屋无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保障其合法的租赁权利。故本案移送异议审查。此后,本院作出(2023)粤01执异76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启新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30号202房,并将上述房产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赵铭辉以最高价1688592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将拍卖成交款缴纳至本院代管账户。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主张的债权金额截至2023年11月22日(拍卖成交日)包含:本金1610000元,利息31741.6元,罚息169636.98,复利3344.44元,仲裁费303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0041.02元。另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4672.25元。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为上述房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上述房产拍卖成交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启新向本院申请预留唯一住房租金。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参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的上年度《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被执行人杨启新住所在地即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3元,其儿子已成年不属于预留唯一租房租金份额的范围,另按照每人15平方米的居住标准,本院酌情在房产拍卖成交款中预留1人5年唯一住房租金38700元(43元×15平方米×5年×12个月×1人=38700元)给予被执行人杨启新。
本案房产拍卖成交款1688592元,已向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放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16885.92元、将18730元上缴国库、向被执行人杨启新发放5年唯一住房租金38700元、余款1614276.0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启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4月22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62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