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2545号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与被告朱新礼、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皖北果业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衡水有限公司、衡水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砀山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九江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德州)婴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泰安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杨凌广通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杨凌新广通果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初2545号
朱新礼、泰安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杨凌新广通果浆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与被告朱新礼、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皖北果业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衡水有限公司、衡水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砀山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九江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德州)婴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泰安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杨凌广通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杨凌新广通果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民初25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一、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被告一朱新礼、被告二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四北京汇源集团皖北果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北京汇源集团衡水有限公司、被告六衡水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七砀山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八九江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九北京汇源集团(德州)婴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十泰安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杨凌广通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十二杨凌新广通果浆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就第三人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即400000000元本金及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8.8%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本息总额为466977777.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明确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三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权属证书及编号:顺国用(2007)第04006号,地址:顺平县东亭乡村北、顺高路西侧】、厂房(顺平房权证高于铺镇字第0008763号,处所:河北顺平经济开发区)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三、明确及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三项为:1.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四北京汇源集团皖北果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4132020007439,抵押动产为:(1)浓缩汁生产线一条,生产厂家为江苏海欧机械等(2)罐头生产线1条,生产厂家为宁波双鱼机械】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2.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五北京汇源集团衡水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13112020007186,抵押动产为:浓缩汁生产线1条,生产厂家为福乐伟、乐嘉文】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六衡水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13112020007187,抵押动产为:(1)水线1条,规格型号为DMRB-16B,生产厂家为廊坊百冠(2)利乐线1套,规格型号为A3-200S,生产厂家为瑞典利乐】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七砀山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413202007445,抵押动产为:(1)克朗斯PET加汽果汁生产线1条,生产厂家为克朗斯(2)PET进口无菌冷灌装线1条,生产厂家为博高马(3)玻璃瓶灌装线1条,生产厂家为达意隆】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八九江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6042020003656,抵押动产为:(1)PET无菌冷灌装线1套,规模型号为SIGRAS018,生产厂家为SIG(2)乐惠生产线1套,规格型号为LH8B3A,生产厂家为乐惠(3)注塑机生产线1条,规格型号为HuskyP100/110E120】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九北京汇源集团(德州)婴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7142020020236,抵押动产为:(1)直立袋生产线1条,规格型号为90g\120g,生产厂家为北京新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钻石包生产线1条,规格型号为200ml,生产厂家为北京新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3)百利哇(新线小口)1条,规格型号为新线小口,生产厂家为北京新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4)利乐250ml生产线1条,规格型号为250ml,生产厂家为北京新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5)百利哇ZCF-12pz生产线1条,规格型号为ZCFF-12pz,生产厂家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6)利乐125ml生产线1条,规格型号为125ml,生产厂家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7.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十泰安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7092020019728,抵押动产为:(1)注胚机2台,规格型号为HYPET(72A腔注胚),生产厂家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注胚机1台,规格型号为HYPET-72A主胚(48腔),生产厂家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3)注胚机2台,规格型号为HYPET-(72A腔注胚),生产厂家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4)注胚机2台,规格型号为HYPET-72A注胚(48腔),生产厂家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5)注胚机2台,规格型号为瓶坯(进口赫斯基),生产厂家为赫斯基注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6)注盖机4台,规格型号为瓶盖(进口赫斯基),生产厂家为赫斯基注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7)注塑机5台,规格型号为注塑机(HYPET72A),生产厂家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8)注塑机1台,规格型号为注塑机(HYPET72A),生产厂家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9)注塑机1台,规格型号为提手注塑机,生产厂家为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10)注胚机1台,规格型号为20克无菌瓶坯,生产厂家为赫斯基注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11)注胚机1台,规格型号为22.04克碳酸瓶坯,生产厂家为赫斯基注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12)注塑机1台,规格型号为伊之密提手注塑机,生产厂家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8.判决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的总债权金额1477424009.45元加上以4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8%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被告十一杨凌广通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61132020003535,抵押动产为:(1)果浆和浓缩果汁生产线(前处理设备)1套,规格型号为10T/H,生产厂家为江苏苏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果浆和浓缩果汁生产线(果浆提取设备)1套,规格型号为10T/H,生产厂家为意大利卡泰利食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3)果浆和浓缩果汁生产线(浓缩设备)1套,规格型号为10T/H,生产厂家为意大利卡泰利食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果浆和浓缩果汁生产线(灌装设备)1套,规格型号为10T/H,生产厂家为意大利卡泰利食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5)果浆和浓缩果汁生产线(冷却设备)1套,规格型号为400立方/小时】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十二杨凌新广通果浆有限公司对被告十一杨凌广通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变更原诉讼请求第四项为:“判令本案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案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东区二楼第63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87号)开庭,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